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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開除和開除公職有什麽區別?

辭退、開除和開除公職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辭退是指公務員被依法解除職務,即被辭退人員不再擔任原職務。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都是行政處分。

開除公職是開除的俗稱。

2.不同程度的懲罰

辭退壹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務員在正常的工作調動中被辭退是必然的。此外,公務員如果不適合原來的崗位,也可能被辭退。可見,辭退是法律上的壹種人事處理,而不是行政處罰。

辭退是指公務員被辭退,期限為24個月,在此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也不得晉升工資等級,還需按規定降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辭退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3.不同的法律規定

辭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公務員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公務員對涉及其被辭退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和申訴。

開除:《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開除行政處分的適用作了具體細化的規定。免職和辭退的形式有相似之處,都是指公務員不再擔任原來的職務,不能行使原來的職權。不同的是,辭退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而開除不是。

開除公職: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擔任公務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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