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