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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律罪是什麽?

沒有藐視法律,只有藐視法庭。藐視法庭罪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拖延或者拒絕提交證據;負責出庭作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有義務協助法院履行審判職責而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拒絕支付法院罰款;在法庭上辱罵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

法律分析

藐視法庭罪的處罰範圍極其廣泛:任何不服從、不尊重法院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言行都可以定罪。藐視法庭罪部分源於判例法,部分基於1981(英國)的《藐視法庭法案》。我國刑法中沒有這壹罪名,但可以認為有些罪名與我國妨害司法罪類似(包括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擾亂法庭秩序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因此,妨害司法罪不是GAI的內容,於是中國學者向最高立法機關提出議案,建議設立這壹罪名。法律是指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壹種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特殊行為準則。只要是犯罪,就是藐視法律,無視法律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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