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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住所變更為營業的規定

法律解析: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住宅改為營業”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業主不得私自決定在其外墻安裝廣告牌。壹定程度上增強了小區業主的自治性,對提高全體業主對小區利益的重視程度,減少小區矛盾,保證小區良好的居住環境,建立良好的居住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雙方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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