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的司法解釋是《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列舉的具體詐騙行為包括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為名實施詐騙,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
法律客觀性:
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酌情從重處罰: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夥;6.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騙取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的財物的;7、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進行詐騙的;9、利用電話呼叫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特洛伊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