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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了以下哪些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物權包括:

1,占有與占有。

占有是主體基於占有的意思對物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是對物的壹種事實控制。占有人必須具有占有的故意。占有人實際控制或占有某物,占有往往形成法律關系。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即使不能形成權利的占有,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某物,可分為授權占有和無權占有,通常可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類;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為滿足某種生產或生活需要而對財產的使用。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物的使用價值或附加價值。因此,無論是業主還是非業主,他們占有財產,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利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使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財產的權利;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中獲得壹定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中,收益主要指孳息,是指財產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處分權。

處分權是所有人消費和轉讓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權利。處分權是由物的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處分意味著物的轉移。處分權決定財產的歸屬,是所有權區別於其他物權的重要特征。

綜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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