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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有三種類型的法人。

《民法典》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法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法律分析

首先是營利性法人。營利性法人是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依法登記成立的營利性法人。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其次是非盈利法人。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為非盈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符合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再次,是特殊法人。根據《民法典》,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特殊法人也需要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當涉及到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違法犯罪時,法人需要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87條(非營利法人之定義)以公益或其它非營利為目的,不以投資人、創辦人或會員分配利潤者,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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