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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民商法的區別

《民法典》與《民商法》的區別如下:

1.調整主體不同:民法調整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

商法調整商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商法註重交易安全;

4.法律體系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基本法,屬於國家的部門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民法典的制定和實施;

1、民法典的歷史沿革:民法典是在長期民法實踐和民法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的綜合性法律規範;

2.民法典的結構:民法典通常由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部分組成,涵蓋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

3.民法典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調整民事關系的壹般規則,對其他特別法具有指導和影響作用;

4.民法典的適用範圍:民法典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活動的基本法律依據;

5.民法典的更新與完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民法典不斷修改和完善,以適應新的社會需要。

綜上所述,民法典與民商法在調整的主體、對象、立法目的、法律體系地位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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