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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銀行業相關內容

法律解析:民法典及銀行相關內容: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的兌付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貨物。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條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贖回的貨物。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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