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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社區地位的界定

作為民事主體,社區接受政府的指導,支持和協助政府的工作,但它不具有行政權,即更不用說行政強制權。

《民法典》第101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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