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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函罪的司法解釋

幫助傳信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下列情形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嚴重情節:

(1)幫助三個以上的對象;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三)以廣告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6)受助人犯罪後果嚴重;

(七)買賣或者出租5張以上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

(八)買賣或者出租手機卡、移動卡、IOT卡二十張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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