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歷是指羅馬人朱利葉斯·凱撒和奧古斯都·凱撒制定的歷法,是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歷法之壹。在民法中,開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之間的相對天數通常用於計算期限,例如刑事訴訟中的上訴期限和合同中的履行期限。
公歷在世界上被廣泛使用,它的便利性和普遍性成為許多國家談判的國際標準。民法中所指的期間是根據公歷計算的,因為它簡單易行,可以使每個人都了解時間的流逝而不會對時間產生混淆和誤解。
在民事訴訟中,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需要采取行動或采取具體法律措施的期限。比如合同中的履行期限、起訴時效期限、提交證據期限等都是訴訟中常見的期限。
如果時限不按公歷計算,可能會引起誤解和混淆。例如,如果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的上訴期使用農歷,可能會給壹些司法工作者造成歧義。如果法院規定上訴期限是“某年某月某小月的第壹天”,那麽這是哪個小月呢?在明確判斷上訴期時,公歷通常是最清晰、最可靠的參考。
此外,公歷作為壹種標準化歷法,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國際交流中被廣泛使用。選擇公歷作為時限計算的基礎,可以避免因個人信仰、文化習慣等因素造成的誤差和爭議,也有利於跨境交易、國際貿易和國際組織之間的標準化和合作。
綜上所述,按照公歷計算民法所稱期間是合理的、可行的、必要的。它可以確保在法律範圍內對時間進行清晰準確的計算,並提供壹套穩定、公平的統壹法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