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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意思表示的默示內容是什麽?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的規定,言外之意是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行事,不予以否認,視為同意。

暗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1.不作為的隱含意思是沈默,是指當事人通過某種消極行為而不是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誌。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約定:“不同意的,請給予答復,否則視為同意”。

隱含效果:

2.行為的默示是意識的積極表現,其主張權利或接受義務的意思是明確的,可以根據其行為直接確定其意思。不作為的含義不同,只有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才能視為意思表示,否則不能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不作為隱含的積極意義有:

(1)《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1款: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行事,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條:試用期滿,買受人沈默視為購買;

(3)《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與* * *明知某* * *人未經許可抵押* *的,視為同意;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的不作為所隱含的否定意義有:

(1)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應當認定為拒絕;

(2)《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經第三人催告後沈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產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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