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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多重代理問題。"復合代理人的法律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這句話是什麽意思?

1.復合代理人的法律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是指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委托復合代理人的,復合代理人的行為視為委托代理人的行為,該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但復雜代理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的,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委托代理人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受委托的;委托代理人轉讓給委托代理人之前,必須事先或者事後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為委托人的利益受委托的,由委托人直接承擔責任,不受上述兩種情況的限制。

民法通則

第六十八條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他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緊急情況外,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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