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教唆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哪壹方,都要依法追究。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的訊問和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2.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上一篇:美團平臺異物賠償規則下一篇:明光市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