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規定了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
《民法通則》通過後,現行《民法通則》的具體內容,如合同、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在編纂民法典各部分時需要進壹步協調和系統整合。民法通則通過後,民法通則暫不廢止。民法通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民法總則。但現在已經失效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部分,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著主導作用。* * *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第11章,第206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