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沒有約定貸款期限內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