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壹般指當場處罰的程序。它是指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第壹審程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壹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罪行輕微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1,轉換條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情況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2.發現方式: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3.審限的計算:從立案次日起算,不從程序轉換時起算。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審理過程中情況是否發生變化,都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小額訴訟程序不適用於本案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當事人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