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撤訴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訴的行為。撤訴後,仍可按原案由提起新的訴訟。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訴人民法院提出明確的申請。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根據懲罰原則的要求,對當事人的懲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才能有效。因此,原告的撤訴申請需要由被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允許原告撤訴。撤訴申請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必須由原告自願提出,不得被動或違背其意誌。原告撤回訴訟的申請,至遲應當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應該如此。這樣,原告可以有充分的時間謹慎、及時地撤訴,同時也可以避免判決宣判後,被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壹旦宣布,即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也不能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