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重點在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要件而被視為法律上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壹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壹般要求是所有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壹定的要件,才能成立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元素就是意誌的表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必須包含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即必須具有生效的意思;(2)行為人的內心意思必須以壹定的方式表達出來,並為外界所認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殊要件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並不是所有的法律行為都具備。主要有:(1)行為有因,無法律行為的原因不成立,原因成為特殊要件;(2)在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物的交付是壹個特殊的要件,在交付完成之前,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行為人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是意思表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必須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成立的民事行為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
上一篇:民法典關於埋藏物的規定下一篇:摩托車可以上高速公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