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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在民商事糾紛解決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在程序上基本相同,只是因為管轄範圍不同而在形式上略有不同。

仲裁的管轄權是仲裁委員會。如果糾紛要用仲裁來管轄,前提是雙方必須有壹個約定的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發生糾紛,由壹個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權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

但不需要規定訴訟管轄,任何壹方都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可以約定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其次,仲裁裁決壹旦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上訴,但任何壹方都有權在法院訴訟程序壹審判決後上訴,進入二審程序。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當事人認為本院應予受理,又無充分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出申訴;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法院解釋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某些修改,以滿足起訴的要求。再次提起訴訟時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法院立案後認為起訴不符合要求,決定不予受理,就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決壹樣,當事人可以對駁回起訴的裁決提出上訴或重新起訴。

法院通常會直接送達收件人或郵寄。通過這種方式送達有困難的,也可以委托其他法院送達。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法院可以將訴訟文書放在其住所,視為送達,即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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