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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有什麽區別?

法官審判中的類推權是刑事和民事中的不同權利。

我們知道,在刑事審判中,法官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通俗地說,就是“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刑。”法官在這方面沒有自主權,否則就是濫用職權。

但在民事審判中,法官不僅可以適用類推,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習慣和判例進行判決。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法官可以隨意根據法律、習慣和法理做出判決,而是有嚴格的規則的。

首先,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認定事實時,有法律規定的必須適用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次適用習慣和判例。不可能有法律來適用習慣和法理,所以這不是顛倒的。而且在習慣和法理的適用上也有差異。有習慣的人遵從習慣,沒有習慣的人可以依法治理。因為習慣規則是人們長期實踐形成的約定,而法理學是法學家的論述和法理,從理論到實踐必然是壹個復雜的過程,更容易出現偏差。

其次,在適用習慣和判例時有壹個選擇的過程。因為有不同層次的習慣性法規,比如村規民約、鄉規民約,還有縣以下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規定,不屬於法律層次,應該說都是習慣性的範疇。法理學也是如此。不同的法學家對法律理論會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學者對壹些法律論點會有不同的看法,法律理論上也有不同的學說。這些都需要法官做出最有利於案件解決的習慣和法理。

總之,刑事審判中禁止類推,並不意味著民事審判中不能使用類推制度,但必須正確使用,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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