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訴訟請求,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破壞了法庭秩序,幹擾了審判程序,損害了法庭尊嚴。這種情況,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