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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三個階段是

民事訴訟程序包括立案和審理階段、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判決宣告階段。具體來說,首先,收到民事起訴狀後,要決定是否受理,這要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來確定。人民法院宣判的案件,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查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相互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1.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二、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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