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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公告送達規定

民事訴訟公告送達的規定如下: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因此,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法律文書,采用公告方式送達。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由中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 .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3.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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