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由中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 .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3.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