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成立的要求:
(1)行為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效力未定行為的本質是行為人代表自己(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人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不存在追認問題。
(2)我必須有行為能力。
當批準壹項效力未定的法案時,我必須有能力。這不僅意味著我在批準時必須有行為能力,而且意味著我在實施民事行為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三)追認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
其效力將被批準的行為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承認可以追認違法行為,就等於允許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那麽我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違背了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也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沖突。
但是,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如果能提供更多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