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更改名稱
1,處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是未成年人的,應當經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雙方同意並到場;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①因血緣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姓氏;(二)因收養而改姓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姓的;(四)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改姓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更名:①本人姓氏或姓名的諧音違反公序良俗的;(2)諧音姓名或名稱容易引起性別混淆、被他人誤解或傷害本人感情的;(3)名稱中含有生僻字;(四)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變更名稱的其他情形。
(三)父母雙亡,另壹方再婚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按下列情況處理:①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主要生活來源為自己勞動的未成年人決定變更姓名;其父與繼母,或其母與繼父申請改名的,須征得本人同意;(二)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父親、繼母,或者母親、繼父協商同意申請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由其父親與繼母,或者其母親與繼父協商決定。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壹)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執行完畢的;
(3)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改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四)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不滿三年的。
2.程序:①書面申請報告;(2)戶口簿和身份證;③符合辦理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3.辦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並報縣(縣、區)局批準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