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認對當事人的效力。對於作出供述的當事人來說,需要承擔因承認不利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並且壹旦作出供述,除非有法定事由,不能撤銷,不能提出與供述事實相反的主張;
2.自認對法院的效力。自認的效力不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對法院也有約束力。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必須受當事人承認的事實的約束。
民事訴訟中的受理條件:
1,錄取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
3.自認必須是明確的意思表示;
4.自認適用於與公眾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於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自認不適用於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
在普通的* * *共同訴訟中,壹個或幾個共同訴訟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壹方有效。
在必要的訴訟中,如果同壹訴訟中的壹人或多人自認,而同壹訴訟中的其他人否認,則自認不發生效力。其他* * *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但經審判員解釋、詢問後仍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 * *共同訴訟人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