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屬於行政法的法律部門。建築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其行政色彩濃厚。當然,建築法對建築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有規定,也在壹定程度上規範和維護了社會經濟秩序,涉及到壹些刑事條款,規定了訴訟中的壹些環節。
擴展數據:
目前我國建築市場巨大,從業人員眾多,大多數企業管理者法律觀淡薄。建築工程領域已經成為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法行為的多發地。法律法規在規範市場方面可以發揮巨大的作用,因此建築法規在建築工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築法》頒布後,明確了建築行為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得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劃分清晰,各主體應根據法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各自的責任,避免工程質量問題的相互推諉,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對各行為主體的質量責任做出了具體規定,都有明確的行為約束。這些制約因素對確保建築工程的生命、安全和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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