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依法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序。生效裁判文書具有權威性、穩定性、排他性和可執行性的特點,再審程序使生效裁判文書得到重新審查,強制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止,這就決定了它不同於普通的壹審、二審程序。從本質上講,再審程序是基本訴訟程序之外的壹種特殊的司法救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再審程序,但沒有明確規定再審立案標準和再審改判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視察上海審判監督工作時指出:“新的上訴和再審制度不能無限制。無限再審必然動搖二審終審原則,也不利於維護終審的既判力和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從根本上說,無限上訴,無限再審,會讓很多合法權益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長此以往,必然導致社會關系失序,危及社會穩定。所以以後啟動再審程序壹定要非常謹慎,嚴格把關。”筆者認為,不僅應當嚴格啟動再審程序,而且應當嚴格變更再審程序。具體來說,修改的標準和原則比立案的標準更嚴格,修改的條件和範圍受到嚴格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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