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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區別

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它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不可或缺的重要權利。

姓名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姓名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名稱又稱字號,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專業化的標誌。必須在登記機關登記,經批準後方可使用。

主體不同,自然人有姓名權,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有姓名權。這裏的非法人組織是指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等。利用屬性不同,姓名權在登記範圍內具有特定性,而姓名權不具有特定性。比如壹個自然人有重名,原則上只能有壹個名字,也可以有多個名字。使用限制不同:姓名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姓名權不能轉讓。

自然人姓名權便於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識別自己,具有壹定的身份定位功能。在壹定程度上,它是存在的,反映了家庭和親人的精神感受和認同。自然人以姓名為標誌,享有權利和義務。姓名在公法中具有很強的表示功能,每個姓名都代表壹個自然人。戶籍制度、身份證管理制度、人事檔案制度都是以姓名為基礎,便於國家社會管理。姓名權屬於人格權,具有占有性、排他性和必要性。姓名權可以轉讓,但並沒有改變其排他性的基本特征。雖然現在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具有壹定的財產屬性,但財產屬性只是姓名權的衍生物,而不是本質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3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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