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以後,很多帝制都受到元朝的影響。元代承襲的原有刑罰體系仍以刑部為主導機關。大理寺雖然恢復了,但成了審查機關。
清代的中央司法機關是以刑部為首,大理寺和負責監督的監察院為輔的司法體系。
2.司法系統:
明代地方司法機構分省、州、縣,省壹級設有量刑偵查科,是古代相對獨立的地方司法機構。清代地方司法分為府、縣、州、省司法廳、巡撫四級。
3.張婷和工廠警衛:
張婷張婷並非始於明代,但其真正的影響力和制度化在明代最為突出。法院工作人員是法院之上的壹個指責部長的工作人員。廠衛是天皇直屬的特務機關。清朝沒有這樣的機構。
4.訴訟制度:清朝的九卿合審(又稱九卿輪審)、秋審、庭審,以及秋審、庭審後的四種情況如何處理。
5.法律形式:
《大明法》以名例為總則,由官、戶、禮、兵、刑、工六章組成,即唐律中的11章按“中央六部”名稱分門別類排列,是壹種新的體例。。清代法律包括“法”的穩定法律形態和“例”的不穩定法律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