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小額首付款處罰或簡單的“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的損失”缺乏實際效果。
房價波動,資金不足,稅費改革,壹方拖延或拒絕履行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有的購房者在簽約後認為房價過高或不想繳納過戶稅費,就拖延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賣方交房後不能及時收到余款;
有賣家發現房價暴漲,稱未經他人同意的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買家退房。因此。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違約責任,並註意以下幾點:
①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限必須是壹個簡單易確定的日期,應盡量避免“之前”和“之後”的抽象表述。
(2)每壹項重大義務都應與違約責任壹壹對應。
(3)違約金應作為違約責任的首選,金額應考慮違約造成的損失,但不應超過總房價的20%,因為法院認為過高時會依法降低違約金,但處於不確定狀態。
(4)約定解除合同的,約定買受人入住房屋期間支付的使用費的計算方法和出賣人承擔買受人裝修損失的計算依據。
此外,守約方主張權利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等,也可以約定由違約方承擔。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16。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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