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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的風險規避

末位淘汰的管理模式對提升員工的危機感和競爭意識,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潛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個人績效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高闖人力資源同時指出:用人單位處理不當,可能導致勞動合同違法解除,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繼續履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職工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首先,區分“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和末位淘汰的區別

任何團隊都有“最後”的員工,用人單位績效考核排名最後的員工不壹定是不稱職的。即使他們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依法提供培訓或調整他們的工作崗位。員工仍不能勝任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賠償金。

其次,謹慎使用末位淘汰制

建議用人單位謹慎使用末位淘汰制,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選擇“第壹名”競聘制,既能提高員工積極性,增強競爭意識,又合法合理。

第三,末位淘汰制的應用

(1)企業制定末位淘汰的規章制度時,應當履行職工民主程序,即征求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建立壹套科學、客觀、公正的績效考核標準和程序。

(3)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過薪酬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的設計,激發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競爭意識。

(4)對於績效確實不好的員工,如果不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接受培訓。調整工作崗位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符合法定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不得以被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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