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利是指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但不特指違法行為;營利通常是指通過不正當手段追求利潤。
2.在非法行醫罪中,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犯罪的重要要件;非法經營罪必須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在刑法中,營利和營利目的的規定是為了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區分行為的性質和確定罪名的界限。
4.營利與營利在犯罪認定中的作用是相似的,但營利更多的是與違法行為有關。
利潤和利潤的用法和含義;
1.獲利:指通過合法或正當手段謀取利益;
2.逐利:通常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屬貶義;
3.在用法上,利潤多用於形容合法經營或合法職業中對利益的追求;
4.營利常被用來指責壹些不道德或非法的獲取利益的方式;
5.在文學作品或新聞報道中,利潤和利潤的選擇取決於語境和所要表達的意圖。
綜上所述,營利與營利在目的性質和法律後果上是有區別的:營利不指違法行為,但營利往往與不正當手段相聯系;在刑法中,兩者都是用來界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性質,但營利性是指非法追求利益,是非法經營罪中的必要要件,而非法行醫罪不以此為構成要件,體現了法律對不同犯罪行為的區別對待和精準打擊。(***117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5條
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