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人無權抓壞人,但對於現行犯,保安可以把正在犯罪的人作為公民移交公安局。
保安的權限:
1.根據客戶規定,阻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和車輛進入責任區;
2、對進出責任區的人員、車輛和攜帶、裝載的物品,按規定進行核查和檢查;
3.可以佩戴分布式防衛工具和通訊、報警器具,但不得佩戴槍支、手銬、警繩等警用裝備;
4.有權制止和勸阻違法犯罪行為,但無權處罰或裁決;
5、根據協議規定,對委托單位的安全進行檢查。協助客屍制定安全保衛規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識或建議;
6.遇有不聽勸告、拒不制止,甚至打擊報復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正當防衛措施,但不得影響無辜群眾,不得過度防衛。
綜上所述,保安不能抓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立即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通緝;
(三)越獄逃跑的;
(4)被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