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萬元;
2.擬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業務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開除公職或者退伍等不良記錄;
3、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格,並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保安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壹)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由保安員向客戶單位提供的警衛、巡邏、守護、押運、貼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本單位的保安、巡邏、警衛等安全保衛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為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第十條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武裝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二)國有獨資或國有資本占註冊資本總額的0%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規定》要求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和通信、報警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