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設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判處死刑:
1,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
2.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罪的;
3.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4.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5.立功者。
死刑,又稱極刑、死刑和無期徒刑。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壹,意味著劊子手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囚犯的生命。死刑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壹,作為壹種刑罰,它普遍存在於各國的刑法體系中。由於生命的珍貴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為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所以又被稱為極刑。
綜上所述,註射執行死刑的罪犯都是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治安的罪犯。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