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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壟斷行為?其法律責任是什麽?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其法律責任是:

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尚未實施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責令停止集中,限期處置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業務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集中前的狀態,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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