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婚前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收入、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婚前為結婚購買的房產;
2、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生產補助費,以及已婚夫婦* * *同壽命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服、生活用品、職業用品。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密不可分的婚後所得財產,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包括法定的書面協議和雙方符合事實認定為個人財產的口頭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59條
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