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欠款來源於借款合同且合同約定了利息的,可以依據合同計算利息,債務人可以據此主張利息;如果欠款來源於借款合同,且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應分兩種情況: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出借人在合理期限內向借款人主張還款提醒,借款人及時償還欠款,債權人不能主張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沒有利息約定的,視為借款人自由占用,以借款期間的利息為限。但對於逾期利息,是否支付並不是由借款期間利息協議條款的存在決定的。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經貸款人催告並給予合理期限後,仍未償還無約定利息或無約定還款期限的未還貸款的,構成遲延履行,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即逾期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