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的賠償方式:壹般應根據受害人的損害情況來判斷家暴賠償的數額,即根據實際損失來確認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根據過錯程度、具體情節、後果和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確定。壹方遭受另壹方家庭暴力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由上訴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侵權程度等因素確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醫療費,還可以主張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輔助器具;如果有被贍養人,還需要支付被贍養人的生活費。醫療費用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單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衍生問題:
如何應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