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雙方結婚後的法定條件、年齡、權利和義務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婚姻關系的建立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婚姻的主體是男人和女人。婚姻不構成婚姻,除非是男女生理差異的結合。同性之間不能結婚。
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沒有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這種已經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關系。
結婚的必要條件:第壹,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二,他們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第三,他們必須遵守壹夫壹妻制。
禁止結婚條件:壹、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法定條件編輯
婚姻法
第五條婚姻必須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任何第三方不得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