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以何種理由解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
1,因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不能勝任原工作,調任後仍不能勝任新工作的;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_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_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