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六十壹條。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航空信息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侵犯旅客個人信息,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侵犯消費者依法受保護的權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客票改簽、退票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的, 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更換或者退還服務費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