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壹定經濟實力,支持組織活動的;
(三)組織多次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欺淩、傷害群眾的;
(4)這些行為往往包括:利用自己的職權和便利,阻止公安、司法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的偵查、取締、控告、檢舉、審判、懷疑,或者告知、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阻止他人作證、揭發甚至教唆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脫逃的;或者阻撓、幹涉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壓制的;或者以妨礙、拖延、不履行職責等方式幹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的查處,為其謀取非法利益。
“保護傘”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兩者都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或紀律責任。情節明顯、輕微,只需批評教育的,不認為是“保護傘”。
*保護傘給予什麽懲罰?
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壹般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4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