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即具有讓自己或他人從中獲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客觀上進行了內幕交易或者泄露了內幕信息。
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知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