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有與擬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並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的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預處理程序的,需要有與生產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原料預處理設備或者設施。第十四條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許可時,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相關註冊備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