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食言了
如果名義產權人(借用名下購房的人,而非實際購房人)反悔,而投資人又不能充分證明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那麽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將會非常困難。
二是銀行借款合同提前終止。
如果銀行發現實際購買人與貸款人不是同壹人,也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前解除合同。壹旦貸款拿不出來,買房可能就難了。
三、名義上的財產所有者陷入債務和其他糾紛。
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到產權過戶給出資人這段時間內,有壹種情況,名義產權人對他人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者有離婚糾紛,房產很可能被查封或者拍賣。
還有壹種情況,中間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發生意外,容易引發繼承糾紛。這種情況下,投資方很難拿到房子,只能要求對方返還房款和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取得房產。
第四,名義產權人私自賣房。
如果名義上的財產所有人不守誠信,私自出售財產,而買受人(第三人)基於財產登記中的信賴購買財產,那麽真正的出資人可能無法追回財產。
5.借名購房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