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或者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